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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山州户口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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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山户口其他事项办理指南

户口注销

1、死亡注销。公民事实死亡的,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,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。正常死亡的,应当持医院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或者社区(村、居)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、身份证办理注销。非正常死亡的,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《宣告死亡通知书》。如情节可疑,又无死因证明的,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。

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,由社区(驻村)民警调查核实后,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,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,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;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,由所在单位或村(居)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、盖章后,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,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。

2、入伍注销。公民应征入伍的,应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、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。县(市、区)治安(户政)部门每年应当向当地武装部门收集当年应征入伍人员名单,并按住址分发到派出所,由派出所核实注销。

公民应征入伍后,其亲属不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,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册,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,其亲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,派出所可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。

3、出国、出境注销。已在国外、境外定居的公民,根据国家和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销户口。

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,派出所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,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,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,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。

分户立户

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,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土地权属证明可以申请(分)户并担任户主。

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、变更,成年子女独立生活需要立(分)户的,凭变更后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申报立(分)户登记。

共同居住在“同一住址、同一成套”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,应立为一户。同一住所内以层数、房间数进行分割的,不予分户。

办理立(分)户需提交下列材料:1.申请书;2.《结婚证》、《离婚证》、判决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;3.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(镇)、(街道)土管所出具的证明;4.村(居)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;5.《居民户口薄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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